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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充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函 〔2017〕6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将全域全年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
(一)全域全年全时段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全域全年全时段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望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全年全时段严禁在县城区、重要林区、景区等重点防火区域露天焚烧纸钱、冥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主城区范围内的露天禁烧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露天禁烧工作。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露天禁烧责任体系,成立露天禁烧巡查队,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加大巡查,强力管控,坚决杜绝违规露天焚烧行为,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露天禁烧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秸秆的综合利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由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烧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局0817-8606339,县公安局110,县农业农村局 0817-862232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 860818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蓬安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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