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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公积金[2018]20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市房管局嘉陵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时,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明确公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暑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应当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其他付款方式同等的权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并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的形象进度后,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协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间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并将其违法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严肃处理。
房公地南充在房公积理中心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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