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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2.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油烟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污染。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具有环保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3.按照要求配套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在经营期间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达标排,并保存清洗保养记录。
4.油烟经专用烟道排放,且排放口设置和方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5.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诚信意识。
6.经营期间若不按要求管理油烟回题且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承担由此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人)单位:
监管部门:蓬安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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